(經2006年10月13日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0月19日校通字[2006]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非在編人員的治安管理🏧🛟,保障非在編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在編人員𓀝,是指在本校務工🐏🎎、經商、經營👨🏻🦱、承包以及租賃學校房屋👨🏼🎨、場地、居住在校內的非本校人員,包括外省市來校的流動人員及本市來校的非在編人員🧞,主要有🅾️: (一)通過學校人才交流中心聘用的社會人員(包括臨時勞務工及人才租賃人員); (二)來校建築施工、維修的人員; (三)來校從事餐飲、物業管理等服務的非本校人員🪷; (四)各院系、單位自行聘用的臨時人員; (五)來校進行科研、合作項目的外單位人員; (六)各院(系)🌞、部門舉辦的各類教學培訓(短訓)班的校外人員; (七)在我校進修、旁聽、選修的校外(單位)人員; (八)臨時租賃🤙🏻、居住學校房屋的校外人員🧚🏻♀️; (九)其他非學校在編人員 第三條 非在編人員的治安管理在主管校長的統一領導下,校保衛部(處、派出所)為職能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院、人事處、總務處、校產辦、基建處、資產管理處等部門及各院系、各單位協助校保衛部(處、派出所)做好非在編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非在編人員的治安管理,遵循“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使用與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非在編人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非在編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服從有關部門管理,自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非在編人員的聘用管理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聘用非在編人員,歸口校人事處審批;成建製引進🐔、聘用校外單位的人員𓀂,如餐飲公司👩🏻🦽🚣♂️、物業公司、經營公司◻️、工程隊、修建隊及商業服務網點等👆,歸口項目的負責部門(代表學校的甲方部門)負責審批;向校外單位或非在編人員出租🏄🏿、出借學校房屋場所的,歸口校資產管理處審批🍒;來校進修、旁聽、選修的校外人員歸口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審批🚴🏿;各院(系)🕴🏼、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歸口繼續教育學院審批。 第七條 接納和使用非在編人員的單位須在各歸口部門審批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非在編人員名單報校保衛部門備案。校保衛部門統一為非在編人員造冊後辦理天辰平台臨時出入證或暫住證。 第八條 本校各部門與校外用工單位及個體戶簽訂業務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治安、安全生產♘⚓️、消防責任書,明確責任📆,並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一份給校安全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對於因違法亂紀被除名或辭退的非在編人員👍,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將名單報保衛部門備案,並負責將其清理出學校🧖🏿♂️。保衛部門定期將此類人員名單予以通報🐉。凡因違法亂紀被除名和辭退的人員,校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再次接納使用👩🦰🗃。 第三章 非在編人員的住宿管理 第十條 嚴禁將教學樓、實驗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及經營服務場所用於非在編人員的住宿場所。各有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在經營𓀖、工作場所安排夜間值班人員的,須報學校保衛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外省市流動人員需要在校內暫住的🍸,應本著相對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盡可能安排到臨時工集體宿舍住宿。 外省市人員凡在本校校區暫住3天以上的,均應到校保衛部(處、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等經濟活動者🪟,應當向校保衛部(處、派出所)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住宿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第十二條 嚴禁在校內擅自違章搭建外來流動人員住宿場所😶,確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須在基建處審批同意並報保衛部門備案後方可搭建。工程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第十三條 凡在校臨時工宿舍暫住的人員,必須遵守臨時工宿舍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更換🤽♂️、轉讓,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四條 校臨時工宿舍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臨時工宿舍住宿管理製度。 (二)對住宿人員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住宿實行“定室🧑🏿🦲、定人、定床”的“三定”管理🔹。 (三)配齊安全防範設施,保障通道暢通,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配備必要的安保和管理力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臨時工宿舍區,防止臨時工宿舍成為違法犯罪人員的避風港👩🏼🍳🗃、落腳點🧑🏼🍳。 (五)加強對臨時工宿舍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非在編人員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依法聘用和管理非在編人員,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規👨🏿。用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所聘用非在編人員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從事電梯🤦🏼♂️、鏟車、電🎯、化學危險品🙆♀️、電焊、鍋爐工等特種行業、高危作業的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持有上崗證,不得無證上崗🧄。 第十六條 校保衛部(處🙋🏼、派出所)負責有關非在編人員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和法製宣傳教育。並對職權範圍內的非在編人員的治安🤷🏼𓀅、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 非在編人員的用工單位、主管單位必須到保衛部(處、派出所)為其辦理天辰平台臨時出入證,並要求其憑證進入校園;其中,外省市來校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向保衛部(處🏌️🕌、派出所)申辦《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 第十七條 來校承包、經商及租借房屋場地的校外單位和個體戶,必須製定安全製度,配備消防器材🫶,服從我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 在校內從事印刷等特種行業的校外單位和個體戶🍖,除必須執行上述各項規定外,還必須到保衛部(處、派出所)進行特種行業登記🐷👨🏻🚀。 第十九條 非在編人員獲準經營、工作的場所,未經批準不得轉借、轉租♥︎👨🏿💻,不得私自變更用途。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非在編人員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學校或用工單位予以表彰或獎勵🚤。非在編人員在校內因安全防範、搶險救災、見義勇為、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現突出🧢,貢獻較大的🫠,由學校或保衛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非在編人員拒不辦理相應手續和證件👨❤️👨👩🏻🌾,違反校紀校規和本《規定》,拒不接受治安管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用工單位予以辭退並負責清理出校🔛。 第二十二條 在校內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體戶,無視治安或消防安全法規⏯,未落實安全責任製,存在事故隱患的▶️,校保衛部(處、派出所)視情節輕重對其予以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處理。屢教不改或拒不接受治安管理的,校保衛部(處、派出所)報請校領導批準,取消其在校內經營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對聘用✊🏻、接納的非在編人員疏於管理,未按規定向校職能部門報告或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造成學校損失的,學校視情節追究用工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滿三十日生效。 本校以前有關非在編人員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修改或政策調整,導致本規定中部分條款與國家法規不相符合的,以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