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6年3月8日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3月27日校通字[2006]9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全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學校和全體教職工和學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分類及標誌》(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八大類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辰平台校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𓀌、科研和生產等的活動,及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學校,院、系、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製✫🏌🏻。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保衛部(處)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資產管理處負責教學科研用危險化學品采購供應管理等工作;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製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各實驗室在本單位領導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實行憑證采購製度,要通過正常渠道,向正規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購買。 劇毒物品、有毒氣體的購買🔥,使用人必須填報申購單,提交申請報告,經院、系、所、中心負責人審核同意,履行完申購手續並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後🫶,由資產管理處購買📹。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專門車輛運輸,不得用運載有乘客的車輛裝運危險化學品。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裝💆🏼♀️。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1、劇毒物品(見《劇毒化學品目錄》)✭: 劇毒物品存放按照《上海市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DB31/329.2-2005)進行管理,在各個環節嚴格落實“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為核心的安全管理製度,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做好領用記錄,做到賬物相符。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1)搬運氣體鋼瓶時必須輕放👩🏽🚒,氣體鋼瓶必須時刻牢固固定🤾🏿♀️,防止撞擊造成氣體泄露事故。 (2)嚴禁氣體鋼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溫下,不得沾汙油脂🕌,以免發生爆炸。 (3)嚴禁氫🏃🏻♂️、氧等能觸發化學反應的的氣體放在一起使用。 (4)氣體鋼瓶使用須安裝專用減壓器🙆🏿。不得私自拆裝鋼瓶閥門🛶,發生故障⚒,及時報有關部門檢修。 (5)學生宿舍🧑🎤、公共活動場所🧟、實驗室及教學、科研、辦公樓內,一律不準使用液化氣✏️。有特殊需要的,應報校安全管理辦公室批準。 其他場所內使用液化氣的,相關業主負責對使用人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檢查🧑⚕️,確保用氣安全,防止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廢物處理應遵循下列規定: 1、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和排放危險化學品廢物。 2、設有危險化學品廢物倉庫的校區👲🏿,由各實驗室負責分類收集化學固、液廢物,存放於無滲漏的容器內並貼上標簽,再委托廢物倉庫保管和處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 3、沒有設立危險化學品廢物倉庫的校區,各實驗室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廢物定點存放,由專人妥善保管,集中後委托具有合法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 第九條 放射性物品的購置🙆🏻♂️,須到天辰平台輻射防護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登記或備案🔲。 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設施場地、放射防護管理🚵、放射性廢物處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的要求,應具備相應的放射工作許可證、上崗證等。校內具體管理由天辰平台輻射防護委員會另行製定🏇🏿。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管理應遵從以下安全措施: 1🧧、未經批準,不得將學校場所出租🚣🏿♂️🧏🏻♀️、出借給校外單位🏹,用於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加工、生產或經營等活動。 2、從事危險化學品工作如采購、運輸、使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的人員應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熟悉並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方法和有關防護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由所在單位或實驗室負責組織實施,並做好培訓和考核記錄🌪。 4、擁有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生產場所、倉庫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能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盜、防潮、防靜電、報警監控、隔離操作、警示標誌等安全措施🧓🏽。 5、從事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各個環節和場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製度。各單位和實驗室要定期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單位主管領導和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校辦企業、附屬醫院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儲存🧑🏻🦲、運輸等工作,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生效的校內條例💅🏿、規定和辦法與本規定的內容🙇、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