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6年3月8日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3月27日校通字[2006]9號公布。)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對放射工作的安全管理,嚴防放射事故發生,保障全校放射工作人員🤵🏿♀️、師生員工和醫技人員的健康與安全,保護學校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等規定🧎🏻♀️➡️,並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在《天辰平台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校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用工作的各院🌒、系、所、中心💖、附屬醫院等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射線裝置是指X射線裝置、加速器、中子發生器和含放射源的裝置♡。 第三條 放射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學校,院🤼♂️、系、所🤱、中心和附屬醫院,部門實驗室三級管理體製💼。在校輻射防護委員會和天辰平台領導下🎧,由校輻射防護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輻防辦)負責全校放射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單位的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放射安全管理工作,並設定專人兼職放射防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門實驗室在本部門領導下確保放射工作安全規範進行。 第四條 全校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單位或個人,應同時接受市環保、衛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二、放射工作安全許可管理 第五條 凡在校內新建放射工作場所的建設項目,必須向校輻防辦提交《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申請報告和證明建設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經校輻防辦預審後再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獲證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 凡在校內新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臨床放射診療的單位和附屬醫院,除按本條例第五條的要求執行外,同時還應獲得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單位的準入許可✩。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工作場所的建設項目👩🔧,施工前應向校輻防辦預申報,並委托有評價資質的技術中介單位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書(表),送市有關審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項目建設。 第八條 放射工作場所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由校輻防辦先進行預審,再委托有資質的技術中介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效果評價,經環保等市有關審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放射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第九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院、系、所、中心和附屬醫院,應對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和安全工作負責🧝🏿,並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依法承擔責任4️⃣☮️。 第十條 放射工作場所應建立以下放射防護責任製度: (一)各院☝🏼🏄🏼♂️、系、所、中心和附屬醫院應成立放射防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並設兼職放射防護監督員。 (二)建立和健全本單位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三)製定並完善本單位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方案。 (四)製定並完善放射工作場所內🟫、外環境監測製度。 第十一條 各院、系、所🧌、中心和附屬醫院應對下列放射工作場所或設備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記: (一)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 (二)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室🔢🚳。 (三)含密封型放射性核素裝置與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 (四)新建的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場所,其控製區與監督區應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各工作區域標記。 第十二條 從事放射診療的各附屬醫院應製定下列要求🏊🏿♂️: (一)製定放射診療裝置或設備的質量保證實施方案,並應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 (二)放射診療裝置的防護性能與技術參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 (三)製定對患者或受檢者進行放射診療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四)對患者和受檢者在進行醫療照射時,應事先告知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十三條 放射診療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照源有關部件設備應當經有關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確認合格方可使用🫱。 (二)應當配備質量控製檢測儀器並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 (三)製定嚴格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 (四)應設置必須的安全聯鎖裝置👨⚕️、監控報警裝置🏔、視頻與通話裝置以及工作信號裝置等安全和防護設施🤞🏼。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在訂購放射性同位素前💘,均應由放射防護監督員填寫好報單,送校輻防辦登記備案,再向市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訂購批準手續🔢,待審批通過後再由放射防護監督員辦理購買🏋🏼。購買後應及時向校輻防辦辦理放射性同位素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凡新購置的放射源或已購置的放射源均應由校輻防辦統一歸口,負責向市環保主管部門申領編碼,並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同時應在包裝容器和含放射源的設備上👳🏿♀️🎧,在其明顯位置懸掛放射源編碼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必須建全和執行嚴格的放射源盤存查究製度,隨時掌握本單位放射源的數量、存放🧋、分布和轉移情況,嚴防放射源被遺忘、失控🕖、丟失或被盜。 第十七條 放射源的盤存查究應記錄和保存以下資料: (一)所負責保管的每個放射源的位置🙅🏿、形態、活度及其它說明。 (二)所負責保管的每種放射性同位素的數量、形態📯、活度🫴🏽、分布👉🏿、包裝和存放位置。 第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應設專用安全貯存室🧑🏻🏫,嚴禁與易燃、易爆、易腐蝕性物品同庫,並應有雙人雙鎖專人負責保管,應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製度,並做到交接嚴格🪑,賬物相符與記錄資料完整🌓🙍。其次,放射源貯存室還應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嚴禁在非活性實驗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單位轉借與調撥。若確需轉借或調撥,對方必須持有市環保部門簽發的相關許可證等文件🖊🙍🏿♀️,並應經院系領導簽字同意和校輻防辦的批準🤷🏻♂️。 第二十條 校內各單位一律不得私自處置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原生產單位。若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應經校輻防辦登記備案☎️,並將廢舊放射源進行安全防護包裝整備後經申報同意再送交市環保專用的放射性廢物庫內貯存。 五💃🏽、非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非密封源放射工作的各院、系、所、中心和附屬醫院,應結合本單位的工作性質與特點,製訂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熟悉所從事的放射工作性質與程序,並應有防護最優化意識🏋️♂️。工作前應擬定詳細工作計劃,必要時在事前應進行訓練或預演©️,以提高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條 從事放射性液體的開瓶分裝、煮沸👴🏻、烘幹、蒸發等操作或產生放射性氣體🧏🏼♀️、氣溶膠或粉塵的操作,均必須在有通風過濾設備的通風櫥或手套箱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凡操作3.7×107Bq活度水平以上的β或γ放射性同位素時,應使用有機玻璃或鉛玻璃製的防護屏和防護眼鏡🛀,並盡可能使用長柄器械進行遠距離操作。 第二十五條 從事非密封源的放射工作單位,在工作場所應備有收集固體廢物的玻璃鋼桶,桶外表面應有放射性標識👌🏻,並按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長短分別收集📲。對長半衰期的廢物待積到一定數量後,應送交市環保部門專用的放射性廢物庫內貯存。 第二十六條 工作中產生的放射性廢水應集中收集在不銹鋼桶內🔳。對屬於乙級水平的放射性工作場所應專門設立廢水衰變池或廢水處理裝置,處置後的廢水必須經市環保部門監測確認符合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對放射性原液或中👙、高放廢水應予以專門收集貯放,待積到一定數量後👰♂️⏱,再集中送市環保部門專用的放射性廢物庫內貯存⏩。 六𓀖🧜🏻♀️、放射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校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放射工作人員🏊♀️,均應定期參加安全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佩帶個人劑量計👨🏼⚖️,並進行個人劑量檢測🪧👩🏻🏭,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由校輻防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後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工作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條 各院🦵🏽、系、所、中心、附屬醫院應建立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並做好相關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因進修、教學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臨時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員,必須通過由校輻防辦組織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並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體檢🧱🤕,合格者方能上崗操作。 七、放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校內發生放射性同位素(源)丟失、被盜、射線裝置失控和放射性汙染等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盡快向校輻防辦或校天辰平台報告,經現場調查確屬放射事故後😤🌬,應在不超過2小時內,向市環保、衛生和公安等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發生放射性同位素(源)丟失與被盜事故,應保護好現場,除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執行外❕,還應認真配合市公安、環保等行政部門所進行的調查與偵破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生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失控而導致人員超劑量照射事故,除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執行外🎖,應迅速安排受照人員接受醫學檢查或送市專門醫療單位救治。 第三十五條 發生工作場所或人員放射性汙染事故時,除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執行外🫃🏿➡️,應立即封鎖現場,撤離有關工作人員,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汙染範圍的各環節。校輻防辦必須盡快赴現場開展監測與初步去汙處理。對受放射性汙染的人員,應立即采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下組織人員盡快對汙染人員進行清洗處理🚉,並按需要將放射損傷人員送市專門醫療單位進行進一步去汙處理與醫學救治。 八⚁🈵、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條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其進行的放射工作🚴🏽♀️🧛🏽。 (一)未取得《許可證》而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 (二)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而上崗的。 (四)上崗後未按規定定期健康檢查的🏌🏼♂️。 (五)上崗後未按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六)對放射事故弄虛作假的。 (七)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問題,未按限時糾正的🥲。 (八)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誌、聯鎖安全裝置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放射診斷、治療的。 (十)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而造成環境汙染的👫🏼。 第三十七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而造成放射事故🏌🏼,或有意緩報🧞🌐、瞞報、謊報或漏報放射事故🔵,對相關的單位或個人以及主管領導,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據《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製定本條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天辰平台輻射防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天辰平台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條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