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6年1月13日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月23日校通字[2006]3號公布。) 為貫徹執行教育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文件精神,規範學校體育教學活動,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中的“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製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及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的規定,特製訂本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體育課程包括學校本科生的體育必修課程與體育選修課程、研究生的體育選修課程✊🏻、暑期教學課程中的體育課程、體育早鍛煉及輔導課、學校運動隊的訓練和競賽活動,及學校組織的體育賽事和群眾體育活動。 第二條 學校應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體育教學及運動場地、設施及器材。總務處🫱🥨、體育場館管理中心及體育教學部應共同做好對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及器材的定期維護、保養與更換工作。 第三條 體育課程的任課及輔導或訓練教師(下稱“教師”)應按照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安排及組織體育課程;應對我校參與體育課程的學生(下稱“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包括體育課程對身體素質與運動負荷的要求、運動方法、器材和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安全註意事項和學生自護自救常識等,同時應及時製止學生危險行為👩⚕️。 第四條 教師應聽取學生對自身身體狀況的報告,可以按教學大綱、體育課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學生的身體狀況,對學生的教學和活動內容做出調整👩🏼🔬,建議學生改選體育保健課程或停止參與非必修的體育課程,同時通知體育教學部🥋。 第五條 體育教學部應對學生進行體育安全教育,製定🤸🏿♂️、修訂各門體育課的安全要求須知🤓,並通過公告、網絡發布等形式向學生公示🤸🏽。 第六條 學生選修體育課時,應認真閱讀所選課程的安全要求內容😷😗,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參與體育課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適宜進行較劇烈身體活動的其它疾病的學生,應在選擇體育課程前去醫療保健中心進行相關檢查♊️✊🏼,由醫生出具病情診斷及體育課程選修建議💅🏽,學生持醫生證明到體育教學部辦理體育課程選修事宜手續🤸♀️;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確定所患疾病是否影響其選擇體育必修課程的學生,最遲應在學校選課須知中確定的試聽期結束前至醫療保健中心進行身體檢查🌿,取得醫療保健中心對選擇體育課程的建議。 第七條 學生如被醫生證明或建議應當選修體育保健課程或避免劇烈運動🦠,應如實告知任課教師或體育教學部該等情形💁🏻,並應在體育必修課中選擇體育保健課程。如參與其它體育課程,應提前征求教師意見🧑🦯。如學生感覺身體不適,但醫學檢查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疾病🧙♂️,可提出選修體育保健課程的申請👋🏼。 第八條 學生在參與體育課程教學活動的過程中,如感覺身體不適或健康狀態欠佳🖊🌤,應及時主動報告教師,避免劇烈運動或勉強鍛煉🪧。 第九條 學生故意隱瞞健康狀況🍄🟫,或不顧醫生或教師建議而執意選擇參與若幹體育課程及部分項目測試☮️,應自行承擔運動對其健康造成的消極影響;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哮喘、視網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適宜參與劇烈運動的疾病的學生,嚴禁參加體育競賽並要謹慎參與體育課程🚣🏿♂️🙏🏻。 第十條 學生應對自身的健康與安全盡最大程度的註意義務👨🏽🔬。參與體育課程時,應遵守如下規定👨🏼🦳:(1)穿著運動鞋、運動服參加體育活動🕯🧑🏫;(2)聽從教師安排與要求,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嚴禁嬉鬧爭鬥等具有危險性的行為👏🏼;(3)進行高強度運動前做好充分準備活動;(4)遵守運動場地及器材設施使用規則,嚴禁違規使用場地器材。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