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6年5月24日校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6月20日校通字[2006]37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和人員都有遵守保密法規,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學校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原則,既要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保密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保密委員會,校保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領導兼任,組織成員經校黨委批準,在校黨委的領導和上海市保密局的指導下🦑,負責對學校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進行確定密級、變更密級、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員會下設軍工保密委員會。 第五條 軍工保密委員會在校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學校國防科技保密工作🧍;指定軍工管理辦公室負責學校的國防科技保密工作具體事務🔨;軍工管理辦公室設專職保密人員。 第六條 校保密委員會具體職能部門為保密辦公室(以下簡稱“保密辦”),保密辦配備專職保密員🥪,在校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各類文件🐈、秘密資料的接收😌、保管、傳閱🫳🏼🟢、使用、處理等工作,協助和督促學校各部門保密製度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必須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本部門的保密工作,並設一名兼職保密員負責本單位🕵🏻♂️、本部門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資料(含復印密件)的領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範圍和密級 第八條 保密範圍包括上級機關及有關單位發給學校的秘密文件🧧、電傳🫳𓀈、資料。 第九條 學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項應按照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規定執行: (一)中央領導人來校視察及來訪的高級別外賓未公開的活動安排👨🏿🎨; (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誌來校講話、報告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事項和其它規定不準擴散的重要內容👩🏫; (三)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送的不宜公開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四)有關組織、人事和教學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項🤷♂️; (五)涉及國防軍工科研項目的秘密事項👩✈️; (六)處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項👨🏻🚒👰♀️; (七)學校編印內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內容; (八)招生考試及學歷班各科考試的試題(卷)及標準答案要點;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項目🍜; 第十條 學校各部門對業務工作中涉及的各項國家秘密,要依據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製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保密等級。 第十一條 凡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部門和個人,應及時根據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確定保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其密級、保密期限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部門主管領導同意🎚,經校主管領導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和標誌,按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文件、資料保密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是指記錄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以下簡稱密件。內部件是指不屬於國家秘密,但不宜公開的內部資料和文件。 第十四條 學校黨政密件的收發、登記、保管、傳閱、清退等工作,分別由校黨政辦公室機要室直接管理,各單位❕、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機密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傳遞、清退等工作🍧,並要製定專門的管理規定。內部件應當作為內部事項管理🖨,不得擅自公開⚫️。 第十五條 密件要準確地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在製作、收發📩、傳遞、承辦、借閱🧣🧜、復製🏄🏼、保管、清退、移交🚣🏽、銷毀等各個環節🏄🏽♂️,均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 向校外傳遞密件應通過機要傳遞🙋。特殊情況確因工作急需隨身攜帶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或密品時👨🦳,須經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其中攜帶絕密級必須兩人以上🤹🏽♂️;攜帶密件🧑🏻🎄、密品不準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 第十七條 承辦🚶♂️➡️、借閱密件必須及時承辦和清退。工作調動或離退休時,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必須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八條 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復製🐱♘,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後復印👩🦼➡️,復印件視同原件一樣管理🤘🏻。 第十九條 保密辦負責全校密件以及內部件的銷毀工作👰🏽。由保密辦具體組織實施,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銷毀,更不得當作廢品出售。密件的銷毀由保密辦直接送上海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地點統一銷毀🚴🏻。 第二十條 攝製科研🌷、生產🚣🏿♂️🈁、試驗等涉密內容的聲像資料,由業務部門提出攝製大綱,經保密辦同意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方可攝製。攝製完成後的聲像資料、圖片、照片交由業務部門的資料室或專人保管並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通過非公開渠道或特殊手段獲得的密件👇🏻,其密級、保密期限和接觸範圍,按提供該密件的部門的要求確定,或由最初使用該密件的部門🧝🏼🔮、單位確定⌛️。 第五章 科技與軍工科研保密 第二十二條 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學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技處負責🏐,在校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軍工項目的保密工作由校軍工保密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科研項目和軍工項目(課題)在開始立項時,項目(課題)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製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和定密程序確定密級,並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和軍工項目(課題)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密級審批結果。 第二十四條 涉密重大科研項目和軍工項目進行外場試驗,需報科技處(軍工項目由軍工管理辦公室)同意🂠,並組建外場試驗領導小組,會同保密辦共同研究製定外場試驗保衛保密安全方案🌲。對試驗的目的、方案和結果🧘🏽♀️,要嚴格限製知密範圍。 第二十五條 凡需在廣播、報紙、展覽🍑、出版等媒體上公開宣傳報道科技成果時,須經技術成果的所在院🛴🚯、系、所、中心和科技處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和軍工科研成果須由校保密委員會會同科技處和校軍工保密委員會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境)外或在國內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等科技項目,由科技處批準,並對有關人員進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和軍工項目須由校保密委員會會同科技處和校軍工保密委員會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向國(境)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郵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秘密載體一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主辦的項目鑒定會、學術會議和畢業論文答辯會,涉及保密科研項目和軍工項目(課題)的,主辦單位應確定參加人員和文件資料發放範圍🙇🏻♂️,並指定專人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參加校外有關單位的學術會議帶回的有密級文件🧑✈️🏊♀️、資料💁🏿♀️,應交各部門保密工作人員登記、保管🧑🏿✈️,並向保密辦備案,不得作為個人私有。 第三十條 承接重大科研和軍工項目(課題)的單位,要製定專門的保衛保密管理製度🧎🏻♀️🚣🏽,並進行跟蹤管理,參加科研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參加涉密課題,指導教師應對其進行保密教育,並對其撰寫的論文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章 涉外活動保密 第三十二條 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範圍內進行。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報保密辦審核,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開放。 第三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業務部門應會同保密辦事先擬訂安全保密方案👩🏽💻,規定保密紀律。保密辦應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涉密科研項目和軍工項目〰️,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人員交流或安排參觀。 第三十五條 參加外事活動不準攜帶密件😕、密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並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事先向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到保密辦辦理保密審查手續的同時,簽訂《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並由保密辦負責保密提醒。外事處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要求出境涉密人員出示《承諾書》和保密辦出具的論文、合作項目等保密審查證明。 第三十七條 本校承辦境內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必須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七章 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電子通信機、傳真機🍋🟩、電傳機🐀、無線電話機🌽、無線電通信專用網、計算機🤷🏻♀️、復印機等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三十九條 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輸👨🏻🦼➡️、儲存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文件🙆🏽♀️、資料。 第四十條 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不宜公開事項的計算機必須與國際互聯網、校園網以及其他公共網絡物理隔離。 第四十一條 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存儲涉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應同涉密文件一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應實行單位領導負責製。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存儲或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盤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後,方可送出維修。 第四十四條 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應及時銷毀♦️;維修涉密計算機、製作涉密光盤、銷毀涉密電子載體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或到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非定點單位不得承擔上述三項工作😒。 第八章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應當是各機關內部涉及重要國家秘密事項的最小行政單位或其絕大多數內設部門涉及重要國家秘密事項的行政單位或涉及絕密級或較多國防軍工項目和重要國家秘密事項的單位👨🦼➡️。保密要害部位應當是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密品的專用🥱、獨立、固定場所。 第四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確定,由保密辦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初步意見報校保密委員會通過,並報有關上級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人事部門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調入人員的審查工作,對不適宜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的人員及時調離。保密辦和軍工管理辦公室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人員調入和調離工作。 第四十八條 校保密委員會和校軍工保密委員會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經常進行檢查和監督,並指導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製定保密防範措施👨🏻🦼➡️,開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九條 保密要害部位(部門)的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保密工作責任🏜🌭,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配備必要的保密防範設施與裝置。要把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結合本業務工作製定相關保密管理規定🧚🕺🏽,並建立嚴格的保密工作責任製。 第九章 宣傳報導和會議保密 第五十條 擬公開宣傳報導、展出的事項🌿,主(承)辦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五十一條 內部宣傳報導和展覽,不得涉及絕密、機密級事項🧞♂️,涉及秘密事項須經校保密委員會審查同意🔛,進行非密化處理後👀,才能宣傳和展出。 第五十二條 召開涉密的黨政、科研、生產及其他會議,主辦單位要根據會議的涉密情況,規定與會人員範圍,明確保密要求👦🏿。 第五十三條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議🚣♀️🟩,主辦單位會同保密部門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會議密件應有專人管理,會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密件傳遞、攜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辦理。 第五十四條 凡召開涉密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和手機,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內容🦸🏼♂️,不準將涉密內容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擴大傳達範圍👞。涉密會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準🚌。大型涉密會議應使用移動通信幹擾器。 第十章 獎 懲 第五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紀律🦸🏼♀️,維護國家秘密有顯著成績的人員⛹🏿♂️,學校將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十六條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須及時報告同級黨政領導和校保密委員會🧝🏼,查無結果的,根據密件、密品的密級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不嚴格執行失泄密報告製度或故意隱匿不報🩷,以致影響查處工作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保密紀律💿,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個人或單位,根據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給予通報批評或黨紀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發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屢次發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門和單位,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並取消該單位精神文明單位和先進集體的評選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若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學校授權保密委員會對本規定進行解釋及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滿3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