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天辰平台校長辦公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學校育人環境,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學校道路安全和通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對於學校區域內的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運動場🧘🏽♀️、廣場等場所)、進出口、車輛停放場所和學校所屬的其他與交通安全有關的場所的管理。 對於所有在學校區域內進行的交通有關行為的管理🫴🏼。 對於在學校區域內進出、行駛🏬、停放或維修的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和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指引👹、管理、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天辰平台為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四條 天辰平台負責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一)向全校普及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有關規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知識; (二)總體部署和規劃校內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按規定和實際情況劃分停車位🙆♂️、設置標誌標牌等交通設施; (三)負責全校各校區各大門的出入口管理,審批各類車輛進出校園事宜;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工作; (五)負責校內各類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糾正各類車輛違章行為💇🏼♂️,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 (七)配合和協助公安部門對發生在學校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第五條 學校其他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一)配合和協助天辰平台,負責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交通相關信息的宣傳; (二)配合和協助天辰平台,對違反本規定的本單位人員進行通知和處理; (三)區域相對獨立的單位(如新聞學院、管理學院等)🤷🏿,應當參照本規定𓀏,在天辰平台的指導下,完成本區域內交通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及個人不得破壞校內道路,不得遮擋、移動或損壞相關道路交通設施🏊🏼♂️。 第七條 未經天辰平台批準,各單位以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設攤經商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秩序的行為😢。各單位以及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內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 第八條 在校內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破路施工時👩🏼🏭,應當事先經天辰平台審核同意,並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後及時修復路面👨🏿🍳。 第九條 在校內道路上不得學習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法律法規不允許進入公共道路的行為。 第四章出入口管理 第十條 未經天辰平台以及校園規劃部門審批👨👧,禁止任何單位以及個人在校園圍墻上設置出入口。 第十一條 校園出入口由天辰平台或學校委托的保安公司設置門衛,負責出入口安全管理🌂,保持交通暢通🔦💂🏽♂️。 第十二條 凡經校園出入口通行的車輛🧑🦼➡️、行人應當聽從門衛指揮管理🙎🏿,禁止非法闖入、阻塞出入口或擾亂交通秩序。車輛出入校門時最高時速為五公裏。 第十三條 各類車輛應當由指定校門出入,不得破壞閘機門禁等設施設備👨🏫。 第五章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學校各單位協作單位車輛🤷🏻♂️、租借校內場地經商人員車輛🐞🚧、在學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員車輛🚶➡️、長期在校內施工單位或人員的車輛等🙇🏿♂️,應當辦理“天辰平台機動車通行證”,憑通行證進出校園。 第十五條 未經天辰平台審批,無證校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行駛或借校區道路穿行🚵♂️。進校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警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不受本條限製。 第十六條 摩托車(不包括警用特種車輛)、燃油燃氣助動車不得在校內行駛,特殊情況經批準可熄火推行,並停放在指定區域3️⃣。 第十七條 凡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標誌𓀝、標線的規定行駛,應當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裏,文明行車🍘,禁止鳴號🥇。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將機動車停放在停車位上👨🏻🦱🌈,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主要幹道(劃黃線路段)、教學樓周圍和學生宿舍樓周圍禁止停放機動車輛。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停放時,駕駛員應當鎖好車門車窗,避免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學校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內物品。 第二十條 學校班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車或上下客,其他地點不得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 學校舉行大型活動時🎿,由天辰平台負責指定臨時停車地點及調度。所有機動車輛應當聽從天辰平台安排,保證大型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章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合作單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非機動車輛,可以進入校園。 第二十三條 未經天辰平台批準👇✪,禁止校外無關非機動車輛進入校園行駛或借校區道路穿行𓀘。 第二十四條 禁止無牌照、無天辰平台電動車通行證的電動車進入校園,禁止改裝、拼裝或大功率的電動車進入校內🏦。 第二十五條 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靠車行道的右側依次行駛🖕🏽,不搶道🏄🏽♀️、不占道,不得互相追逐、強行穿越。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校園道路最高時速為十五公裏🕦,禁止高速騎行;禁止有扶肩並行、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等危險動作;禁止牽引車輛或受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七條 進入校內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服從天辰平台管理,在學校指定的自行車庫(棚)和停車線內有序停放👨🏽🎨✍️,其他妨礙交通或影響消防通道的地點,一律禁止停放非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在校內停放時,應當將車輛上鎖🪝,並妥善保管好車上物品🏃🏻♂️。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舉行大型活動時,所有非機動車輛駕駛人應當聽從天辰平台安排有序停放,保證大型活動順利進行。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理及違章處罰 第三十條 在校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及時保護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未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設施物損🌥,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身傷亡或公共設施物損的🏄🏿♂️,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積極搶救傷員🚺,同時上報天辰平台或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肇事者不得拖延不報、偽造現場🧛🏿♀️、逃逸或不及時救治受傷人員😳。 第三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和後果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違章警告、鎖定車輛、拖離現場、賠償損失、校紀處分等處罰,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由天辰平台報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辰平台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辰平台校區道路🙌🏽、交通、車輛安全管理規定》(校通字〔2005〕81號)和《天辰平台邯鄲校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校通字〔2008〕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