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19-11-15

(2019年7月2日天辰平台校長辦公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優化學校育人環境🧑‍🏭,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學校道路安全和通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對於學校區域內的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運動場、廣場等場所)、進出口、車輛停放場所和學校所屬的其他與交通安全有關的場所的管理。

對於所有在學校區域內進行的交通有關行為的管理。

對於在學校區域內進出🐉、行駛*️⃣、停放或維修的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和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指引、管理、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天辰平台為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四條 天辰平台負責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一)向全校普及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有關規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知識;

(二)總體部署和規劃校內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按規定和實際情況劃分停車位🤵、設置標誌標牌等交通設施;

(三)負責全校各校區各大門的出入口管理🧝🏼‍♂️,審批各類車輛進出校園事宜;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工作;

(五)負責校內各類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糾正各類車輛違章行為🧑🏻‍🦯,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

(七)配合和協助公安部門對發生在學校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第五條 學校其他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一)配合和協助天辰平台,負責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交通相關信息的宣傳;

(二)配合和協助天辰平台,對違反本規定的本單位人員進行通知和處理;

(三)區域相對獨立的單位(如新聞學院✬、管理學院等),應當參照本規定,在天辰平台的指導下,完成本區域內交通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及個人不得破壞校內道路👩‍🦼,不得遮擋⛹🏿‍♀️、移動或損壞相關道路交通設施。

第七條 未經天辰平台批準,各單位以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設攤經商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秩序的行為。各單位以及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內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

第八條 在校內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破路施工時🥿,應當事先經天辰平台審核同意,並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後及時修復路面🤘🏽。

第九條 在校內道路上不得學習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法律法規不允許進入公共道路的行為。

  

第四章出入口管理

第十條 未經天辰平台以及校園規劃部門審批😩👐🏿,禁止任何單位以及個人在校園圍墻上設置出入口👆🏻。

第十一條 校園出入口由天辰平台或學校委托的保安公司設置門衛👰🏿,負責出入口安全管理,保持交通暢通。

第十二條 凡經校園出入口通行的車輛🏆、行人應當聽從門衛指揮管理🌵,禁止非法闖入、阻塞出入口或擾亂交通秩序。車輛出入校門時最高時速為五公裏➖。

第十三條 各類車輛應當由指定校門出入,不得破壞閘機門禁等設施設備。

第五章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學校各單位協作單位車輛、租借校內場地經商人員車輛、在學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員車輛👨‍👩‍👦‍👦、長期在校內施工單位或人員的車輛等,應當辦理“天辰平台機動車通行證”♈️,憑通行證進出校園。

第十五條 未經天辰平台審批,無證校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行駛或借校區道路穿行👨‍❤️‍👨。進校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警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不受本條限製。

第十六條 摩托車(不包括警用特種車輛)👷🏻‍♂️⛳️、燃油燃氣助動車不得在校內行駛,特殊情況經批準可熄火推行,並停放在指定區域👩🏼‍🎤。

第十七條 凡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行駛,應當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裏,文明行車❗️,禁止鳴號。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將機動車停放在停車位上👨🏿‍🎓,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主要幹道(劃黃線路段)🪡、教學樓周圍和學生宿舍樓周圍禁止停放機動車輛🖕🏻。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停放時,駕駛員應當鎖好車門車窗💾,避免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學校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內物品。

第二十條 學校班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車或上下客🙍🏿📵,其他地點不得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 學校舉行大型活動時,由天辰平台負責指定臨時停車地點及調度。所有機動車輛應當聽從天辰平台安排🚶🏻‍➡️🤜🏻,保證大型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章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合作單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非機動車輛⛹🏿‍♀️,可以進入校園🤦‍♀️。

第二十三條 未經天辰平台批準,禁止校外無關非機動車輛進入校園行駛或借校區道路穿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無牌照、無天辰平台電動車通行證的電動車進入校園,禁止改裝、拼裝或大功率的電動車進入校內。

第二十五條 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靠車行道的右側依次行駛✊,不搶道👩🏼‍🚒、不占道,不得互相追逐🏖、強行穿越。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校園道路最高時速為十五公裏,禁止高速騎行♣️;禁止有扶肩並行👨🏽‍🍳、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等危險動作;禁止牽引車輛或受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七條 進入校內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服從天辰平台管理🍏,在學校指定的自行車庫(棚)和停車線內有序停放,其他妨礙交通或影響消防通道的地點🤞🏼,一律禁止停放非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在校內停放時🤵🏿,應當將車輛上鎖,並妥善保管好車上物品。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舉行大型活動時🐾,所有非機動車輛駕駛人應當聽從天辰平台安排有序停放🐪☘️,保證大型活動順利進行👩‍👦‍👦。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理及違章處罰

第三十條 在校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及時保護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未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設施物損👨🏽‍🏭,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身傷亡或公共設施物損的☦️,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積極搶救傷員,同時上報天辰平台或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肇事者不得拖延不報🕞、偽造現場、逃逸或不及時救治受傷人員。

第三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和後果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違章警告♿、鎖定車輛、拖離現場、賠償損失、校紀處分等處罰⛓,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由天辰平台報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辰平台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辰平台校區道路、交通、車輛安全管理規定》(校通字〔200581號)和《天辰平台邯鄲校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校通字2008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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