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天辰平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管理使用範圍內的所有區域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學校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確定學校🗾、二級單位(院系🧉🤽♂️、所🔓、中心、部、處等)、各樓宇公共部位及房間的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對違反消防相關管理規定的、負有安全管理職責但未盡責的及因此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人、二級單位以及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章管理體製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天辰平台對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各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六條 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的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組統籌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組由分管校領導擔任組長,工作組秘書處掛靠天辰平台,承擔工作組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由天辰平台啟動和實施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序,由消防安全工作組負責協調相關校領導和各單位配合🚴♂️1️⃣。 第三章責任追究方式和對象 第八條 消防安全工作責任追究方式分為行政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其他處理三類。以上三類責任追究方式可以視消防安全責任的具體情況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按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一)行政紀律處分方式: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 (二)經濟處罰方式: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除年終績效等; (三)其他處理方式❗️:全校通報批評✴️,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傷害人經濟損失,取消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等🫵🏽。 第九條 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教職員工和其他在校工作人員); (二)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相關人員; (四)責任單位🍕。 第四章違反消防安全行為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五)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六)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相關部門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八)其他影響消防滅火救援和疏散的行為。 有以上情節未及時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處全校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或經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第十一條 個人或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舉辦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未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在校園內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或抽煙的; (三)在校園內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未辦理審批手續🤵🏼♂️、未落實現場監護人的和未落實安全措施的; (六)其他易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有以上情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處全校通報批評🥀;取消直接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的處罰👩🏼🌾。 情節嚴重或經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傷害人經濟損失外👲🏿,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或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過失引起火災的,包括在校園內辦公、住宿等場所用火或抽煙等引發明火的,在校園內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或使用電器不當引發明火的; (二)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三)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人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四)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機構和學校相關部門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六)謊報火警或編造、傳播虛假火警信息的👃🏼; (七)阻礙消防機構和學校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 (八)其它引發火災和不配合火災處理的行為。 有以上情節的,除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傷害人經濟損失外,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傷害人經濟損失外,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除年終績效;對所在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處扣除年終績效的處罰。 第五章責任追究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程序及實施 (一)責任追究方式為警告、全校通報批評👴🏿★、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事故傷害人經濟損失的 天辰平台協調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如無異議🗂,由天辰平台和相關職能部門會同二級單位執行,並上報消防安全工作組備案; (二)責任追究方式為記過、扣發校內崗位津貼、扣除年終績效、取消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的 天辰平台協調相關單位討論涉及的違反消防安全行為🂠、責任嚴重性、處罰方式等,形成《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情況報告》,提交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組決定後實施💧🧟; (三)責任追究方式為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的 天辰平台會同各職能部門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討論涉及的違反消防安全行為、責任嚴重性、處罰方式等⇨,形成《火災事故情況調查報告》或《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情況報告》🤹🏿♂️,提交消防安全工作組審議確定👨🎤,上報校長辦公室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的權限 (一)責任追究方式為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學校人事處💭、監察處等部門執行🧑🦱; (二)責任追究方式為經濟處罰的🚡,由人事處、財務處會同被追究責任者所在二級單位執行❣️; (三)責任追究方式為其他處罰方式的,取消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等處罰方式,由各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五條 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被追究責任人或被追究責任單位,對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責任追究決定書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程序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第十七條 處分解除、復核及申訴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製度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及下屬機構以本辦法為基礎製訂適合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天辰平台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